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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山东教师招聘-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

2020-11-02 17:41:13 教师资格考试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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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师招聘考试的笔试中,教育法学部分的分数占比相对于教育学心理学的部分要略少一些,法律往往又是大家头疼的部分,所以这部分内容的学习经常被大家所忽视。经过历年考试总结,法学分数占比大约占到20%左右,并且近两年分数占比变化显示较往年有上升趋势,所以对于这部分的学习应当予以重视,加强深度及广度。在法学部分有关于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往往是其考察的难点以及重点。在这一部分内容的考察往往侧重于三个方面①制定主体区分②效力层级比较③教育法规判定,考察题型以单选、多选、判断为主要考查方式。所以相对难度较高,要求在识记其纵向结构的基础上可以很好的理解其制定主体、效力层级以及命名方式等细节性内容。需要大家着重于对概念的理解和识记,并对基本的国家机关有所了解。那么究竟怎样去学习才会更好的掌握呢?我们可以一起来看一下。

一、概念

1、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是按照效力等级划分形成的法律体系,其效力等级的高低与教育法规的制定主体地位有关。

①宪法中的教育条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

②教育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效力仅次于宪法——教育的宪法、教育法规的母法

③教育单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④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⑤地方性教育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人常、设区的市的人大及人常

⑥教育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

地方政府教育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

二、概念的解读

1、教育法规的制定主体及命名方式

国务院:

①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

(例外:《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征收教育附加费的暂行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②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等——“XX办法”

(特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小学生班主任工资规定》)

地方人大、人常:

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人大人常(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人常、设区的市的人大及人常)——“XXX省/市+条例/细则”

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XXX省/市+规定/规则/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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