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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学在考中小学教师招聘或者特岗教师时发现题目中有些题目涉及到了道德发展阶段理论考点,在我们常规教育基础知识部分讲义很少涉及,今天给大家深入介绍科尔伯格。
灌输既不是一种教授道德的方法,也不是一种道德的教授方法。说它不是一种教授道德的方法,是因为真正的道德应当包含对可能出现的价值冲突做出审慎的抉择;说它不是一种道德的教授方法,是因为合乎道德的教学必然意味着尊重儿童正在发展的对所学内容的进行推理与评价的能力。
一、为什么科尔伯格会研究道德发展
劳伦斯·科尔伯格( Lawrence Kohlberg,1927-1987)是美国当代著名的道德教育家和心理学家,也是道德认知发展理论的创立者之一,被誉为“现代道德教育复兴运动中最著名的人物”。他的主要著作有《儿童面向道德秩序的发展:道德思维发展的第一个序列》《道德性格和道德意识形态的发展》《认知阶段和学前教育》《早期教育:认知发展的探讨》等。他提出的儿童道德发展阶段模式,在道德教育中产生了重要影响。
科尔伯格1927年10月25日生于美国。二战期间,他目睹了法西斯的大屠杀,深受触动,自愿在一艘从欧洲地区运送犹太难民到巴勒斯坦的轮船上当副机械师。后来被关入集中营,直到二战结束才回国。这一早期经历使他开始思考人类道德问题,并把它作为终身研究的对象。
二、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研究的结果
科尔伯格的德育思想发展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单纯的道德判断发展的心理学研究时期,其主要成就是儿童道德发展阶段论。第二个时期是以道德教育实践研究为主,辅以道德心理学与道德哲学研究的时期,这阶段的主要成就是“道德教育的新苏格拉底法”或“道德两难故事讨论法”的建立与发展。第三个时期,科尔伯格在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上逐步意识到并克服了“心理学家的谬误”,创建了“道德教育的新柏拉图法”或“公正群体途径”,这是他的道德发展哲学、道德发展心理学与道德教育学的理论与实践模式的系统化与完整化时期。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介绍科尔伯格的主要德育思想。
做题技巧 | 三水平 | 六阶段 | 做题技巧 |
无规则 自身利弊 | 前习俗 (9岁以下) | 惩罚与服从 | 逃避惩罚 |
相对功利 | 追求自利 | ||
规则 社会规则 | 习俗 (9-16岁) | 寻求认可 | 人际认同 |
维护权威 | 绝对规则 | ||
超越规则 自己信念 | 后习俗 (16岁以上) | 社会契约 | 灵活遵守 |
自我良心 | 理念取向 |
科尔伯格考察了一个人的道德发展与其逻辑推理和社会认知的关系,认为道德由低到高的发展是以后两者的发展为必要条件的。他说“高级的道德推理总是维系于高级的逻辑推理的”,个体的社会知觉或其对于他人、社会关系的看法与道德发展也有密切关系。道德发展不仅有一个由阶段1到阶段6的纵向发展,还有一个从逻辑发展到社会知觉再到道德判断的横向发展。下面就参照个体社会认识的变化发展来介绍科尔伯格的三水平六阶段理论模型,以期读者能得到较清晰的了解。
(1)前习俗水平
9岁以下的儿童、一些青年以及成年罪犯的道德发展处于这个水平。他们以行动带给自己的实际后果(惩罚、奖励和交换)和他人权力的大小作为判断好坏、善恶的标准。此时,各种社会准则和期望对于自我来说是外在的事物。
阶段1:以惩罚与服从为定向。导致惩罚的就是错的、坏的,带来奖励的就是对的、好的,而不管行为后果对他人的意义和评价。为服从而服从,行为的动机是避免惩罚和获得奖励,而不是“尊重为惩罚和权威所支持的那种基本的道德秩序
社会认识:自我中心的观点。不考虑他人利益或根本没想到他人与自己的区别,行动时考虑的是物质利益,不顾及他人的看法和评价;混淆权威观点与自己的观点。
阶段2:以个人的工具主义目的为定向。正确的行为是兼顾个人和他人的需要,但行为的根本目的还是追求个人利益。以市场中的公平交换原则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出于物质上的或实用上的目的考虑,而不是基于情感或公平原则。
社会认识:具体个人的认识。人与人之间有利益和价值冲突,因此正确总是相对的。
(2)习俗水平
10-20岁的人一般发展到这个水平,他们开始以一个社会成员的角色进行推理,各种准则及他人尤其是权威人士的期望与自我一致或已为自我内化。
有价值的行为就是符合他人、社会的期望的行为,忠于并主动维护社会准则和秩序的行为。
阶段3:以社会期望的“好人”为定向。好的行为就是满足他人期望的行为,符合他人心目中的“好人”形象的行为,因为这样才能赢得大家的认可、称赞。经常用意图去判断行为
社会认识:与他人相联系的个人认识。意识到超越于自我利益之上的他人的感情、协议和期望。能推己及人,考虑他人,联系到各种看法,但还没有形成一般系统的认识。
阶段4:以法律与秩序为定向。正确的行为就是服从权威、遵守固定的法律规则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3)后习俗水平
阶段5:以法定的社会契约为定向。总的倾向带有点功利主义的色彩。正确的行为往往取决于一般的个人权利和已为整个社会批判考核而予以同意的标准。儿童清晰地意识到个人的意见和价值是相对的,从而相应地强调要求有一个取得一致同意的程序和规则。除了在宪法上民主地同意了的事物,权利是关于个人的价值和意见的事,所以其结果是强调法律的观点,但同时也强调要根据对社会是否有用的理性考虑来改变法律的可能性(不象以法律秩序为定向的阶段4那样死板地维护法律)。
阶段6:以普遍的伦理原则为定向。根据良心做出的决定就是正确的,而所谓根据良心做出的决定就是指根据自己选择的具有逻辑全面性、普遍性和融贯性的伦理原则做出的道德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