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什么是职位改报?
为保障广大考生的报考权利,对于报考取消录用计划职位的报考者,考试机构将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改报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其他职位。改报只进行一次,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次改报。
如果报考者不参加职位改报,考试机构将为其办理笔试考务费退费手续。请有关报考者在缴费确认后,保持联系方式畅通。
四、关于面试和专业能力测试
1.如何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招录机关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录职位录用计划的3倍,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笔试人员中依次确定面试人选。笔试合格人数未达到录用计划3倍的职位,确定现有的笔试合格人员为面试人选;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笔试成绩并列人员同时确定为面试人选。
2.如何进行面试前资格复审?
面试人选应按照招录机关的要求,参加资格复审。在资格复审过程中,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不符合招录职位要求的,以及未按招录机关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的,招录机关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
在规定时间内,因终止录用程序出现面试人选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由招录机关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特别提醒:递补面试人选,由招录机关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电话方式告知递补人员。报考人员在整个报考期间须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如有变化,应当及时联系招录机关变更联系电话,以免错失机会。
3.资格复审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面试人选须向招录机关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笔试准考证、学历(学位)证和职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的应届毕业生,应提交学生证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就业推荐表或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等证明材料;在职人员还应提交有用人管理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介绍信(经招录机关同意,也可在体检和考察前提供)。
相关资格(资质)考试合格、但未取得证书的,报考者应提供相应合格记录;已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但未获得教育部门认证的,报考者应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翻译资料;未参加相关资格(资质)考试和未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报考者应当作出规定时间内可取得相关材料的承诺。
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学历证书的人员,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什么时间、地点进行面试?
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见面试通知单。考生应认真阅读面试通知单,了解面试纪律要求,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面试。未按规定要求参加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5.报考人民警察职位,需要参加体能测评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需要对考生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需要进行体能测评的,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五、关于体检和考察
1.哪些项目在当日或当场进行复检?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
2.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如何提出复检申请?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
复检只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3.哪些职位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安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职位)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4.考察时需要核实报考人员哪些情况?
录用考察是对考生资格条件认定核实的关键环节,需要核实考察人选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提交的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与真实经历背景相一致、是否准确完整合法、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是否具有应当回避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5.什么是差额考察?
省级机关可以实行差额考察。招录机关根据综合成绩排名,一般以考察人选与计划录用人数不高于2︰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招录机关依据招录职位的履职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考察人选的有关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比较,按照人岗相适、以事择人的原则,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不单纯以考试成绩作为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依据。
6.考察人选有哪些情形,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考察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2)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3)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有关要求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7)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8)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9)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0)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六、办理报到手续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手续的人员如何报到?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材料办理报到手续。其中,在职人员和已签约其他单位的人员,应在报到前与原单位协商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应届毕业生应当取得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
七、关于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
1.报考者在招考报名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报名环节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将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3)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4)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5)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3.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2)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3)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5)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6)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7)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4.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2)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4)使用《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5)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5.对答卷雷同的报考者,将如何处理?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考试机构将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具体情形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6.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考察、体能测评等环节有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情节较轻的,将终止录用程序;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7.《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刑法修正案(九)》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哪些行为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
报考者在招考过程中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
八、关于《2023年度山东省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录公务员报考指南》的适用范围
《2023年度山东省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录公务员报考指南》仅适用于2023年山东省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录。
政策咨询电话:0531-12333(听到语音提示后,直接拨“#”号键进入人工服务)
报名技术支持和笔试考务咨询电话:0531-88920253
咨询时间:2022年11月18日至11月24日,每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原标题:2023年度山东省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录公务员报考指南
文章来源:https://www.dtdjzx.gov.cn/staticPage/zhuanti/gwyzkggzkgg/20221117/28406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