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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 | 心理学 | 教育心理 |职业道德 |学科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 |结构化 |说课 |试讲 |答辩
时间:1999年6月28日通过,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五条 预防未成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作为法律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十四条 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人脱离监护的单独居住。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小试身手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立足于( )
A.关爱和管教 B.关心和引导 C.教育和保护 D.预防和惩戒
2.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界限是( )
A.已满10周岁不满14周岁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C.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D.不满18周岁
3.小华因为父母对零花钱管的严,自己缺钱花,就多次带同班同学拦截低年级学生索要财物,这属于( )
A.不良行为 B.性格障碍 C.严重不良行为 D.缺少家庭关爱
1.【答案】C。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故选择C。
2.【答案】D。第四十五条 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故选择D。
3.【答案】C。第三十四条 “严重不良行为”中第三条: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属于严重不良行为。故选择C。
中公教育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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