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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山东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_行政渠道

2021-02-01 18:28:09 教师资格考试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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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法律救济的渠道有四种: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

教育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行政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

教育行政申诉是指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教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处理的时限是在接到申诉后30日内。

【例题】

(单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内,作出处理。

A.十日 B.十五日 C.三十日 D.四十五日

【答案】C。本题考查教育行政申诉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处理。

选项ABD为干扰选项,无此说法,故本题选C。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特征:

1.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具有救济性;

2.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

3.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被申请人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包括被授权的学校),复议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上级。

4.除法律有规定的之外,教育行政复议决定不是终局决定。

5.教育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节。

【例题】

(判断)教育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答案】×。本题考查教育行政复议的特征。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除法律有规定的之外,教育行政复议决定不是终局决定。如果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服,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故本题说法错误。

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伤害,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特征:

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

4.教育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

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例题】

(单选)关于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教育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

B.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C.侵权主体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

D.侵权行为源于违法行政

【答案】C。本题考查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伤害,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其特征有:①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②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③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④教育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⑤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选项ABD说法正确。

选项C,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故选项C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选项ABD均与题意不符,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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