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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山东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2021-02-01 18:27:13 教师资格考试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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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川教师招聘考试的笔试中,法学占比大约20%左右。而对于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部分,根据历年考试题型发现,多考查根据法条判断成分,而考生容易受自己主观意志的干扰,从而导致错误,所以就如何判断展开讲解。

一、概念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一个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哪些要素构成,以及这些要素之间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问题。但是,这部分内容相对来说比较复杂。一方面,教育规范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要从中区分出构成因素比较困难;另一方面,对于哪些要素可以构成规范,各学者未达成统一意见。在此,选用多数学者比较认可的学说: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三个要素构成:假定、处理和制裁。

(一)假定(法定条件)是指教育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只有当所规定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才能适用该规范。如《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这个教育法律规范中,“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这部分内容是适用的一个条件。也就是说在这个条件下,该法条才能发挥作用。

(二)处理(行为规范)是指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当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应该做、不应该做或者禁止做,也就是可对应“三为”模式。在《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这个教育法律规范中“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可以对应“三为模式”中的“可为”模式。

(三)制裁(法律后果)是指当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而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作为或不作为应承担的责任时,而产生的后果、责任。如《教师法》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尤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在这个教育法律规范中,“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和“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它们都属于后果的展现。但是此种后果不一定是消极的,也有积极的。如《义务教育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为实施义务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部队、居(村)民组织和公民,给予奖励。”这就是属于积极的后果。所以考生不要狭义的理解了“后果”二字。

二、区分

我们翻阅法条可以了解到,大多数法条是由两个要素所构成,但是存在只有一个要素的情况。如《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应该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该法律规范中则只涉及了处理。所以面对不同的法条,考生需要对三个要素进行区分。

(一)从逻辑词入手,假定对应“如果”,处理对应“则”,制裁对应“否则”,可带入逻辑词进行判断。如《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通过逻辑词可修改为“如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则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修改之后,可以看出包括了假定和处理。

(二)通过调整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进行区分。调整性规范包括假定和处理;保障性规范包括假定和制裁。如:《教育法》第四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我们首先可以通过为调整性规范(守法为前提)还是保障性规范(违法为前提)来进行判断,然后再根据而这对应的是假定、处理还是制裁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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