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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天津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2020-07-17 13:55:58 教师资格考试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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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以及国家和我市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相关精神,现将2020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及人员范围

(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

2020年天津市面向社会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是: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上统称中小学教师资格)。

(二)认定人员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签注期限内的天津市居住证)或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2020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天津市的中国公民,可在天津市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在我市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我市居住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等与内地(大陆)申请人基本相同。

二、申请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社会公德,无不良品行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1.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2020年天津市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天津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提交申请时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如不能在2020年7月底前取得学历证书,视为不具备相应学历。就读于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电大、夜大学、函授)、网络教育的人员须毕业并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持有国(境)外高等教育等学历的人员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后方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参加全国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国考”),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证明在有效期内。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将2020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推迟至下半年一并组织实施的相关问题说明》,2020年6月30日和2020年12月31日到期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延长1年。

(四)取得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三、认定程序

(一)认定机构及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及全市16个区的教育行政部门为我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各级认定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1)。

1.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并认定。

2.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并认定。

3. 经请示教育部同意,从2019年起滨海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之外,还负责滨海新区域内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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