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大家能够更好的提早备考山东教师招聘考试,山东中公教师招聘网小编特整理了山东教师招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今天给大家带来:“2021山东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预祝大家考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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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情分析
此部分知识点为教育法学第二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部分的内容,常以选择题、判断题形式呈现,部分地区如四川地区还会考查论述题等题型,因为此部分知识点涉及年龄划分和法律相关专有名词,属于大家在学习过程中容易混淆且觉得有一定难度的知识点,那么接下来小编将带领大家整理此部分知识在做题过程中的要点,并呈现相关题目来帮助大家突破这个难关。
二、理论知识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种类繁多,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公民(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法人),三是国家。而行为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在法律上,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此处重点论述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中公民(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有两个:①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②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种情形:①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X≥18周岁);
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X<18周岁且自食其力)。
例如:17岁自己兼职打工赚钱为生则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行为效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责任承担:自负。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两种情形:①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8周岁≤X<18周岁);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指精神状态,如“时而清醒、时而疯癫”)。
行为效力: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接受赠予,如压岁钱)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10岁的小刚拿2元钱去买橡皮,行为有效;10岁的小亮在父母不知晓的情况下卖了家里的电脑收获3000元,父母不同意,要去返还,小亮的行为无效)
责任承担:由其法定代理人负责。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两种情形:①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X<8周岁);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指完全不能辨认,如精神病人)。
行为效力:独立实施行为无效(如4岁的孩子独自一人去小卖部买雪糕,行为无效)。
责任承担:由其法定代理人负责(如幼儿园3岁的花花把商店的玩具摆弄坏了,监护人赔偿)。
三、题目练习
1.【判断题】17岁的小刚继承祖父的财产后,这部分财产足以作为自己的生活来源,因此小明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1.【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情形。其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题干中符合第二种情形,但生活来源是由于继承所得不符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这一关键要素,故小明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说法错误。
2.【单项选择题】张某15岁,因家境困难而辍学在一家手工作坊打工,月入3000,能过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所需,关于张某的行为能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2.【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分类。题干中张某15岁,年龄属于八周岁以上而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ACD选项均与题干不符,排除。故本题选择B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