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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山东教师招聘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主观题

2021-06-19 21:56:19 教师资格考试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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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招考试当中,法律法规一直是考试的一个重要考点,而法规内容纷繁复杂,难以记忆。在考试过程中若是遇上法规主观大题,记忆负担更是加重。今天就让我们来梳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主观大题的常考法条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

法条内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出题方向:材料中,父母因工作等原因未能及时对孩子进行教育,当孩子出现问题的时候,父母未尽到家庭保护的义务,违反了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

法条内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出题方向:材料中,家长不让孩子去上学,侵犯学生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

法条内容: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出题方向:材料中,学校在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过程中因成绩或其他原因随意开除学生,侵犯学生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法条内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出题方向:材料中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如罚跑操场50圈、罚抄课文100遍等,或者老师给学生起侮辱性外号、给学生带绿领巾等,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三十九条】

法条内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出题方向:材料中,父母私自翻看学生的手机中的聊天记录、私人日记,老师私拆学生的信件(如情书)侵犯学生隐私权。

练一练:

李同学最近沉迷于上网,并与一个女网友频繁聊天有早恋的倾向,父亲工作忙没时间管。母亲开一个小超市也没时间管理。老师告诉父母情况。父母回家偷看李同学QQ聊天记录,断定李同学有早恋倾向,将他锁在家里不让上学。

老师与父母沟通后让李同学回学校上学,并对李同学晓以利害。发现李同学思维敏捷,让他担任数学兴趣小组组长,李同学也越来越专心研究学习,不再QQ聊天。

问题:依据相关教育法律分析家长的行为。

【答案解析】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材料中,家长不让孩子去上学,侵犯学生受教育权。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材料中,父母平常忙,未能及时对孩子进行教育,当孩子出现问题的时候,父母将孩子锁在家里面,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教育行为,未尽到家庭保护的义务,同时也侵犯学生人身自由权。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材料中,父母私自翻看学生的手机QQ聊天记录,侵犯学生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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