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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山东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的渊源

2021-06-15 14:50:11 教师资格考试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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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渊源在教师招聘考试中作为常见知识点,今天跟随小编一起来梳理下关于法的渊源吧。

所谓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就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具体分类:正式的渊源、非正式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

正式的: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非正式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一)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

(二)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两类。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调整范围较基本法律小,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四)地方性法规-针对于本辖区有效

地方性法规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五)自治法规-适用于民族自治地区。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同中央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但特别行政区享有一般地方所没有的高度自治权。该法律制度后即可生效,仅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生效即可。

港澳地区、高度自治

【小试牛刀】

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值得和发布的教育法规称为( )。

A.教育政策 B.教育规章 C.教育法制 D.教育法律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理解。按教育法律法规的纵向结构将教育法律法规分为6个层次。分别是:(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2)教育基本法律;(3)教育单行法律;(4)教育行政法规;(5)地方性教育法规;(6)教育规章。教育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因此,D项正确。

A项: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与题干不符,排除。

B项:教育规章,按制定发布机关可分为两类。(1)由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规章,称部门教育规章。(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或简称政府教育规章。与题干不符,排除。

C项:教育法则不属于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与题干不符,排除。

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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