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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山东教师招聘考试:法律法规之责任推定

2021-06-15 14:29:41 教师资格考试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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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大家好,教师招聘考试又开始啦,你是否做好了准备呢?这次小编帮大家梳理了关于法律法规中责任如何推定,帮助大家区分。话不多说,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归责要件

所谓的规则,就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那么应具备哪些归责的要件,才被认定为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呢?

1.有损害事实:行为人确实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2.有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

【解释】小明在和小刚玩耍时,不小心将小刚推伤,头磕破了。小刚去医院检查后发现自己获得了脑癌,要求小明承担责任,并赔偿。请问小明是否应该为小刚的脑癌负责?答案是否,因为小刚的病与小明推伤他并无因果关系。

二、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确认和承担法律责任时必须依照的标准和准则。学校教育活动大多情况下都是侵权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解释】换言之,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谁犯错,谁担责。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公民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习或则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举例】小明是一名四年级的学生,在学校的假山上玩耍时,假山年久失修突然破裂。小明一脚踩进导致骨折,则此时学校承担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所进行的推断与确定。过错推定,也称过失推定,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解释】过错推定原则就是不能证明自己没犯错就担责。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公民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此时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举例】小明走在路上,突然被掉下来的花盆砸个正着,花去医药费若干,小明起诉整栋住户。整栋住户不能证明自己没犯错,因此要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没有造成损害时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原则,来判定当事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解释】没犯错时,法院判责。

【举例】小明和小刚在滑旱冰时相撞,小明摔倒后左臂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鉴于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因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4.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损害发生时,当事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

【解释】无过错,也担责。

【举例】小明较为顽皮,一天上课和老师顶嘴。老师气急之下打了小明一巴掌,将其门牙打掉了。则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也要向小明赔偿损失。

好了,今天的学习就到这里,大家学习结束后要多多做题练习哦!我们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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