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大家能够更好的提早备考山东教师招聘考试,山东中公教师招聘网小编特整理了山东教师招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今天给大家带来“2021山东教师招聘考试:万能“法”宝之法的含义和特征”,预祝大家考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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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链接
(一)法的含义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行为规则)的总和。
注释:法的含义主要以选择题的形式进行备考,常考对定义的理解以及定义反选,我们将从五个部分去理解法的含义。
第一,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揭示法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第二,取向:阶级性,我们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我们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第三,国家制定或认可:证明国家是法的创制主体,个人是不可以创制法律的。
第四,法的产生方式:制定、认可。
制定VS认可
制定:从无到有。以前没有法,现在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创制出来。如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部法律文件通过国家的一些立法机关创制出来体现了法的制定。(无→有)
认可:从有到认可。已经存在的,比如说习惯、风俗,我们就认可他具有法律效力。如学生尊敬老师,以前社会上已经有这种风俗习惯,现在将它提到法条中,成为法理中一条具体的规范。
第五,行为规范:体现了法的调整内容是行为规范而不是人头脑内部的思想。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释:
(1)规范行为不是思想。
(2)社会关系:先规范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注释:法的制定主体是国家,体现国家的意志。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注释:
(1)法的国家强制性是指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也就是说,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人们都必须遵守法,否则将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干涉,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实施的最后保障手段。我们遵守法律,国家不会对我们进行制裁,或者当我们思想出现问题,但行为没有触犯法律,国家也不会管理我们,只有当我们的行为真正触犯法律时,国家才会对我们进行管理。
(3)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实施的最后保障手段。最后不等于唯一。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注释:
法的普遍性包含两方面的内容: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
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是指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制裁。
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是指在同样的情况下,法可以反复适用,而不仅适用一次。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注释:
法强调程序,一部法律文件产生法律次效力要经过提出、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等几个阶段。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也有程序。
二、习题巩固
【单选题】
1.法的特征不包括( )。
A.规范性 B.意志性
C.强制性 D.指导性
1.【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包括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选项A,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选项B,法的意志性是指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
选项C,强制性是指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选项D,指导性是教育法规区别去其他法的特点,是指教育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主要是通过指导性而不是以指令性的方式进行的,在宏观上以教育的大政方针实行领导,在微观上这与一般行政机关的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直接隶属关系不同。
综上,本题答案为D。
【判断题】
2.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行为规则)和道德思想的总和。( )。
2.【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的含义。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行为规则)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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