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大家能够更好的更好的备考山东教师招聘考试,山东中公教师招聘网小编特整理了山东教师招聘笔试模拟题备考资料,今天给大家带来“2021山东教师招聘考试:你知道都有哪些违法行为吗?”,预祝大家考试成功!
在教师招聘考试当中,包含着这么一部分考察的内容,不是最重要的但是又是大家容易忽略和易错的,就是法律法规。这部分内容随着教师招聘难度的提升,法律法规所占比例也越来越多,所以今天我们就结合法律法规中的违法行为,给大家进行梳理。希望大家能够学完我所讲的内容增强对法律的认识,也提高大家做题的正确率,给大家的备考增加有效性。
在讲这部分内容之前,先明确一下这部分的考情,违法行为在教师招聘考试中,考题形式都是客观题,都偏向于识记内容,但是出题形式更多是例子题的形式让你做出判断。主要考察违法行为的分类。
首先,在了解有哪些违法行为分类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违法行为的概念。违法行为是指责任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只有实施了具体的违法行为才会有法律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判断题备考,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
其次我们再来细致的进行分析。
(1)违法行为分类
①违法行为按照表现形式不同,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做了法律禁止做的行为,例如:法律禁止不得体罚学生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但如果你做了那就是作为:不作为是指不做法律要求做的行为,例如:教育教学是老师应该做的,但是如果你不教育教学就是不作为。
②违法的行为按照违反的法律不同,分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
其中民事、行政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在一般的情况下,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主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但是,当某些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同时也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时,则属于犯罪行为,例如:老师体罚学生民事赔偿是由学校负责,假如是体制内要承担行政责任,比如给他一些处分。但如果是重度伤残或导致死亡,肯定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都是自负的别人不能帮你承担。
(2)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则不一定是违法行为的主体,对于刑事、行政违法行为,强调责任自负,在追究当事人责任时不允许株连或者替代;但是对于民事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人就是责任主体,但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可能不是违法行为的主体。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的往往是监护人。
那么为了检测大家有没有掌握这部分的内容,我们来小试牛刀。
1.学校因教育和管理不当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学校负责人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
A.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违宪责任
1.【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违法行为。当某些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同时也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时,则属于犯罪行为。题干中“重大伤亡事故”,故本题选C。
2.老师因学生在课堂上顶嘴一气之下怒扇小亮嘴巴子,小明当场就吐血晕倒在地,导致大脑严重瘫痪,问老师的行为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
A.民事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违宪责任
2.【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违法行为。当某些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同时也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时,则属于犯罪行为。题干中“大脑严重瘫痪”重度伤残,故本题选C。
在此,祝广大考生备考顺利,顺利通过教师招聘考试。
中公教育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