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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一直以来都是人们所关注的焦点。其中涉及到的人格尊严权以及隐私权更是在教招考试中屡见不鲜。学生作为教育的主体,其受教育权的保护也是人们热议的话题。如何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以及人身权不受侵犯?教师在学生犯错时怎样正确教育学生而不会侵犯到学生的权利?涉及到教育惩戒如何把握“度”的问题?这些疑问在2020年12月23日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中有了具体的答案。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2月23日公布,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在文件中,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教师可以实施教育惩戒,在哪些情况下不能实施教育惩戒,实施惩戒的方式有哪些等具体内容。
根据文件第七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中,学校及教师可以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况: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文件第八条规定,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的教育惩戒,并且实施后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家长。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以上是可以实施教育惩戒情况以及在当场正确实施教育惩戒的方式。作为教师,关爱学生,保护学生权利免受侵犯是应尽的义务。在对学生严格要求的同时,也要做到严而有方和有度。在日常教育工作中教师有哪些行为是不可以出现的,对于严重犯错的学生该怎样教育,在下期文章中我们再进行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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