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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责任的追究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四项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民事立法已将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认了它作为一般归责原则的法律地位。
这一原则也是在近年来的常见考点。例如:在一次体育课上,小王和小李二人在打闹过程中纷纷受伤。于是,二人家长便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请问,学校是否需要承担二人受伤的赔偿?
答:学校应当赔偿。学生在体育课上受伤,属于严重的教学事故,反映出体育老师、学校未尽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而产生的过错,因此需要赔偿。
2.过错推定原则。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所进行的推断和确定。过错推定,也称为过失推定,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过错推定原则的合法地位。
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在化学实验课上,老师对同学们再三强调要规范使用化学器材的情况下,小王任然随意摆放实验器械,乱动实验药品,导致最后中毒送去就医。此时,是否需要化学老师承担责任?
答:不需要。化学老师已经进行了安全教育,正确履行了教师课堂授课职责要求。但是,若化学老师未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下,不能自证清白,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时,适用于过错推定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造成损害时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原则,来判定当事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公平责任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此外,《民法通则》在多个条文中都规定了公平责任,从而使公平责任上升为一项归责原则。一般说来,在法律规范的结构中,价值理念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把一种价值理念作为调整具体社会关系的操作工具,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
例如:高中生小王因见义勇为帮助李同学而导致自己受伤,法院判决,李同学要承担对小王同学的赔偿责任。此时,法院的判决便是遵循了公平责任原则。
4.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也称为无过失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后,当事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在刑事责任中也有无罪过责任,具体可区别为严格责任和替代责任。严格责任是指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和心理状,仅据其行为危害结果确定犯罪和刑事责任。
例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此时,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便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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