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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山东教师招聘考试: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

2021-02-01 18:34:38 教师资格考试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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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在整个法学考察内容中主要以单选题的形式出现也会涉及判断等,多考查对于每一个原则的理解,故出题时会给予一个简短的案例,需要准确的选择出其中所包含的原则或对于某个原则进行理论性的描述,需要去区分或是判断,所以这部分需要把握关键,充分理解。

1.合法性原则

教育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要求:

(1)教育行政执法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即我们常说的法不授权不可为,那么我们就可以以此判断:在教育执法的过程中,只要不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教育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教育行政机关就可以行使,这样一个说法是错误的。

(2)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的进行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就如当学生在校发生意外受伤,学校将其送入医院并通知家长,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这一系列的做法,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学校的做法体现了合法性原则。

(3)教育行政执法的内容与手段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钓鱼执法不是法律规定执法手段。

(4)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既然拥有某种职权,就必须使用才合法。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任何人拥有某种权力就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2.越权无效原则

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这一原则是由合法性原则引申的,就如教育局认为学校的卫生不合格要求其整改,那么学校可以以没有卫生部门的参与,结论不可信为由提出申诉,因为卫生检查已经超越了教育局的职权范围,故这是无效的。

3.权责统一原则

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教育行政机关依据职责权限对教育行政相对人适用法律规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我们常说的权力越大责任越大。

4.应急性原则

其含义是指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非法行为可以有效。在诸如战争、流行病变、自然灾害等非正常情况下,有时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性会超过对合法性的要求。

依照这一原则进行判断的时候得把握关键。第一是在非常时期,包括上述情况等;第二点是非常手段,即行为是非法的,如学校没有停课的权利,其停了就是非法行为,但要在什么时候才算合法呢?自然就在非常时期,如地震灾害,这时就是应急性原则。

5.合理性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进行教育行政执法时,所采取的措施、手段等在内容上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这一原则是针对教育行政执法中存在自由裁量权而提出的。

其中考点就在于自由裁量权,有时候我们阅读法条时就会发现,有的法条是这样说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五倍以下具体多少就需要视情况而定,在确定时就必须客观合理,这就是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6.公开、公正原则

教育行政执法还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只有做到公开、公正,才便于监督,并能使执法过程成为法制教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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