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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山东教师招聘考试:权利能力VS行为能力

2021-02-01 18:30:34 教师资格考试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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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招考试中,教育法学一直是各位考生的痛点。其中,关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是很多考生一直都分不清楚的知识点,那么今天,就这二者来和各位考生做一个分享!

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这是参加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不具有权利能力,则表明没有资格享有权利,同时没有资格承担义务。

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的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

一般的权利能力:与生俱来。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因此公民的教育权利能力是一般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特殊的权利能力: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例如,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要年满十八周岁。

二、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

在法律上,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源于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类型 情形 后果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独立实施行为无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三、牛刀小试

【单选题】17岁的小王,其祖父给他留了很多遗产,足以支撑他以后的生活,小王属于(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1.【答案】C。解析:小王年满17周岁,其生活来源并非自食其力,因此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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