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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山东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之学生权利

2021-04-01 18:45:53 教师资格考试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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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题目

某小学六年级(1)班期末考试语文试卷改完了,有多位学生的成绩低于70分,班主任吴老师很生气,便向这些学生的家长群发了短信:“某某57分,某某63.5分,某某60分……这些连70分都不到的成绩是垃圾成绩!某某只考了20分,简直是垃圾中的垃圾!留在学校没有任何意义,建议主动退学,收到短信的家长明天到学校开家长会。”短信中使用了学生的真实姓名,所有家长能了解到每位学生的成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案例分析该教师的行为侵犯了学生哪些权益。

二、解题

(一)知识回顾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二)答题格式

材料分析题:答题结构(总-分-总)

总:评价(表明态度和看法)

分:论点+结合材料阐述

论点1+法条出处+案例(材料中,……)

论点2+法条出处+案例(材料中,……)

论点3+法条出处+案例(材料中,……)

(总:照应开头,总结启示)

(三)参考答案:

老师的做法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受教育权和隐私权。

(1)老师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论点)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法条)材料中,老师群发短信给家长,并在短信中认为学生的成绩是“垃圾成绩”,没有充分尊重学生,侵犯了其人格尊严权。(材料)

(2)老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论点)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法条)材料中,老师在短信中劝告家长,建议让学生退学,试图剥夺学生平等教育权利,侵犯了其受教育权。(材料)

(3)老师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论点)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法条)材料中,老师群发成绩给家长,并且采取实名的方式,把学生的成绩隐私公开,侵犯了隐私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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