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规定,各类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分别为: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具有特殊技艺者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此项规定仅限于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不适用于其他种类教师资格;
(6)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目前,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公众对高质量教育需求的不断提高,特别是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试点的实行,部分省份按照《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16号)要求,已提高了幼儿园、小学、初中等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具体可查看有关省份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公告或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以上所有资格种类的学历要求均为“毕业”,因此“结业证”“肄业证”都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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