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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什么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020-03-05 20:39:54 教师资格考试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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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不同级别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认定的资格种类如下:

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当地政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因认定人数减少或认定机构违规或认定机构无法正常履行认定职责的,以及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调整教师资格认定权限。

因此,申请人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报时,应根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定权限向相应的教育局或教育厅(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即选择“认定机构”时,需按下列要求选择:

(1)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选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的区、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但某些地区认定权限进行了调整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选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的地(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四个直辖市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在网上申报时须选择市教育委员会(当地政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选择任教学校所在省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即教育厅或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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